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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

发布时间:2023-07-28 11:01:14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

涉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专项资金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区别: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

相同点:所侵犯的都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并且都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同:挪用专项资金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还包括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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