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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惯盗要加重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3-07-28 11:26:41

惯偷惯盗是否会加重处罚

【案情简要】

惯偷惯盗要加重处罚吗

2013年2月22日,曾某窜至XX市XX区XX镇平安村邓某某家中,盗得邓某某放置在卧室内桌上的“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013年3月2日,曾某窜至XX市XX区XX镇白埝村贾某家中,盗得贾某放置于卧室内“三江”银行储蓄卡一张逃离现场,后在ATM取款机上试出密码并取出现金人民币一万余元。

2013年4月4日,曾某窜至XX市XX区大佛坝村黄某的家中,盗得卧室内的人民币9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4月中旬,曾某窜至XX市XX区XX镇赵某家中,盗得卧室内人民币6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5月,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中发现,2011年曾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判,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点评】

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累犯情节,应当受到从重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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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加重处罚与从重处罚的区别

惯偷惯盗要加重处罚吗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两者区别区别:

前者是数罪并罚时在法定裁量限内叠加裁量处罚刑期,后者是在法定裁量限内就重处罚刑期。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刑法69条则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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