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后的括号内注明英文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并保证两份文件内容一致。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守的,受理专利的机关是国防专利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