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后,在申请的专利权批准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撤回专利申请。申请撤回专利申请,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声明,声明书应写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即可作出撤回专利申请决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作好了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可以作出撤回专利决定,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仍要予以公布,对于申请人的撤回专利声明在以后的专利公告上予以公告。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社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因此,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要注意技术保密,不要在出版物发表或出售该产品,也不要进行技术转让,召开技术交流会,技术或产品鉴定会,参加展览会和展销会。此外,在申请专利之前最好查阅有关专利文献和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新颖性探索。对该产品创造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进行判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才具备专利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