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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

发布时间:2023-09-06 16:32:24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以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若各方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其权利归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也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申请,应当依照合作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申请专利,如果没有合同或者约定,其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者各方共同享有,如果其中一方或多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合作的其他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多方放弃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没有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行使专利申请权,但是,在没有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或多方经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或多人的发明、设计人可免费实施其专利。

综上所述,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多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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