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成功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如果是发明专利还必须具有创造性。那么怎样认定专利的新颖性呢?申请人又该如何认定专利的实用性呢?本文将为您解答这两个疑问。
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是指: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能够制造;能够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必须具有再现性。
注:专利申请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具有实用性:
(1)无再现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2)违背自然规律的。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4)人体或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5)无积极效果。
(6)测量人体在极限条件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