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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0:59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 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宽。

况且,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关系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的负担。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为数很少的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这样既可以保证这种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又有利于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职权,用更多的力量来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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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

(1)反革命案件;

(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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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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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修改为本条规定: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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