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1.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中国专利局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专利费用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