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共有时,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应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这种区别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体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在确定专利权权利共有的行使规则时应注意:
1.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应不同于物权共有行使规则。
2.同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专利权,在权利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并无本质差异,从立法的协调性考虑,应保持一致。
3.在权利行使规则中要充分体现专利法鼓励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同时也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利益。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种区别并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特色,在美国,美国版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均是版权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作品,不必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收益应共同分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