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一)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 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
2、律师执业证;
3、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
(三)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传递违禁品;
2、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3、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
4、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