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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辩护,刑事辩护有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1:24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案件事实辩护是指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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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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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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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2)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2、根据辩护方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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