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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具有辩护人资格,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1:41

刑事实践中,哪些人不具有辩护人资格,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是什么?请看下文。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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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宣告和尚未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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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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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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