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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6 16:33:15

专利法第24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

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律规定

(1)首次展开: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2)首次发表: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包括技术鉴定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学术会议指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包括鉴定会议是指国务院部委直接组织和主持的技术会议。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例如,某人未经所在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的许可,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开。发生这些情况时,只要实际权利人在公开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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