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声明;除非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一)初审阶段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是:
(1)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
(2)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
(3)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即第三年度)维持费和滞纳金;
(4)没有按期(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
(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是:
(1)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2)没有按期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