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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是什么,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2:01

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是什么: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又称之为“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确定它们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以及证明力的强弱,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要对所收集的证据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分析,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探求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相关性,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这种认识活动通过司法人员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在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都存在着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但依据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要是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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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审判机关全面地、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人员应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参加下,对各种证据直接进行调查;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于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上述规定体现出审查判断证据不仅是认识活动,而且是一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审查判断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性步骤。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如不及时进行审查,就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从而延误办案进程,甚至可能因时过境迁,证据毁灭而丧失查明案件的机会。尤其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往往交错进行。另一方面,收集到的证据虽然不少,如不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产生错误的认识,也使那些真正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只有认真地审查判断证据,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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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二)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四)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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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七)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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