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的权利有哪些
1、人身、财产、居住环境受保障不受侵犯的权利。
2、充分陈述权的权利。
3、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有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权利。
(二)证人的义务有哪些
1、作证的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供如实的证言的义务。
3、经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义务。
(一)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二)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三)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