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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2:16

一、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

什么样的电子证据可以被采用,一直是审判者难以断定的一个问题,也是审判者不敢大胆援用此类证据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电子证据认证的标准包括三点:

(一)相关性标准。也就是说所收集调查的电子证据应当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相关性,不仅是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实质标准,更是证据能否完成证明的核心,是证据力的惟一内容。

(二)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一大特点就是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决定该证据是否得到采纳的关键。当然我们要求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不是绝对的真实,因为电子证据所依赖存在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不存在缺陷。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

(三)合法性标准。有人认为,在刑诉法未规定电子证据形式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不能采纳。对此我们认为对此应作扩大解释,解决当前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问题,今后在制定证据法中再予以明确。

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我们认为,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我们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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