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三)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