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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2:30

视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根据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象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容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我国已有法院将E-mail作为一种证据采信,并据此定案。“当事人曾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E-mail,后经核对E-mail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并作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然,我们不能只凭一部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及某些审判实际做法来推定E-mail已经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使用。但是,可以预见,根据E-mail所具备的证据属性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它必将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为此,就要求法学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尽快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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