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至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等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贪污案件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证据只能划为间接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出现反复或者辩解,案件就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
在贪污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其操作方法一般是:
1、收集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履行职务的情况、公款公物的所有权、财务支出的手段和名义、会计做帐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隐瞒和欺骗的事实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有关事实;
2、收集物证证明赃款赃物的原貌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的去向;
3、收集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公款公物的性质、相应的收入支出和犯罪嫌疑人伪造涂改的单据性质、银行票据存单存折记帐凭证的原貌以及其他有关事实;
4、通过字迹和会计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笔迹和是否贪污;
5、在上述基础上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从中排除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
6、最后由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的锁链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贪污的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