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种案件的认定在证据要求上十分谨慎,直接证据一般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原案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原案)或者其亲属及中间人的证实等,其他证据一般为间接证据。
在直接证据出现变化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就比较困难。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1、收集书证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
2、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证明原案确实是有罪之人或者是无罪的人,而犯罪嫌疑人却采取伪造、隐瞒、毁灭原有案件的证据或者颠倒黑白制作法律文书,最终使原案逃避法律追究或者被刑罚处罚;
3、收集有关知情人的证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接受原案亲友的约见、吃请、游乐以及请托人的请求获取好处及其他利益;
收集犯罪嫌疑人单位有关人员的证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政策法律水平、业务技能并不是难以想象的那么差,办理本案应该没有问题,如果不是故意为之就不会出现原案被追究或者逃避法律制裁。当然,徇私枉法案件比较复杂,应当尽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原案及中间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否则只能依靠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形成的锁链体系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