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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2:33

审查鉴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何审查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即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执照,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对鉴定人员的身份、资历、有效证件也要进行审查,还要审查鉴定人员的资格与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否相适应。

其次,要审查鉴定结论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鉴定结论是否按鉴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的,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为依据,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鉴定结论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鉴定人员是否签名或盖章都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更要进行认真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有时,还要注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对鉴定结论是否存在有认识上的差别,以及这些差别在影响案件定罪量刑时所起的作用大小。

第三,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有无违反科学规则的人为因素,鉴定人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某种社会关系均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

审查重新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的规定,重新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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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德高尚,医风正派。其中对于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要求必须具备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并具有10年以上精神病科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务人员。

(三)上述人员被确定为鉴定人的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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