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方应填写《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2、委托方应提供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材,单位委托的提供营业执照, 个人委托的提供身份证。
第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应提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书》,其他文档、证照等材料用扫描、数码照相等方式制成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本机构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1)符合受理条件的,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通知委托人鉴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委托材料不充分尚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通知请求人补充相关材料。请求人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撤回委托;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受理的,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2、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受理
受理鉴定委托按照《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受理规则》。
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组织和实施鉴定按照《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执行。
4、本机构在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第三、办理时限
自决定受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之日起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复杂、疑难的司法鉴定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 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 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 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 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 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
6. 被告人的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 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