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保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采用笔录和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录音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笔录的记录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如实记录陈述的原话内容,并经陈述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后才合法有效。
2、对于一般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随同案件一并移送。对于不宜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是不宜随案移送的物证,除对原物采用妥善方法保存外,应当采用拍照、制图、复制、录像等方法予以保全,并且用文字详细说明物证的性质、特征和形状,收取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等情况。
3、对于各种痕迹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保全。可以用石膏溶液制成模型来保全足迹,可以用硅橡胶或可塑性橡皮来保全遗留痕迹,还可以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来保全痕迹,等等。总之,对各种痕迹证据所采用的保全方法要能够防止其变质、变形或被污染、毁损,才为有效。
刑事证据的保全对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诉讼结束后的案件复查工作,都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是各种各样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种种因素,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破坏、消失。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证据保全方法,在诉讼进行中就难以了解证据的原状、原意,对诉讼中运用证据查明案情将造成困难。
所以,证据保全的作用就是对已经收集到手的证据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方法,保持证据不失原状、原意,防止证据变质、变形或灭失,确保证据具有的证明效力,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即使在案件处理之后,也能运用证据来复查对案件的处理。证据的保全有利于长期发挥证据的效力。如果不重视证据的保全,或者对证据保全的方法不当,就可能使经过艰苦努力才收取到手的证据失去证明力,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