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工具,试验的目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人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最后,无论上述任何一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认证主要是要查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 耷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
(2)审查勘验、检查当时是否邀请有见证人见证,或通知其成年家 属到场。
(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发现有违法情况应要求予以纠正或补正,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是否客观、全面、准确。凡发现有关笔录不是客观记载而是无根据的推测,或遗漏重要的勘验、检查内容,应要求说明情况并予以补正或进行重新勘验、检查。
3、把勘验、检查笔录与案内的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分析,审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发现矛盾和疑点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