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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2:53

首先,司法鉴定结论必须直接回答鉴定委托方提出的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 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

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 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其次,鉴定结论必须符合科学原理。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再者,鉴定人不能作出法律结论。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我国对鉴定人不同结论的处理规则有三种: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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