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复审决定有以下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ii)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 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iv)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