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该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审查重点是什么,证据能否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关键看证据是否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这就是审查重点;
第二、注意在证据收集、形成阶段有关因素是否影响其真实性,如:
(1)在证据形成阶段,相关人员是否有不良动机,是否提供了虚假证据。
(2)提供证言的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上及表达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
(3)是否因其他主客观原因影响证据的确实性。
(4)公安、检察、国安等司法机关在侦查及律师在收集形成证据阶段,手段是否合法、正确,固定、保存证据方法是否科学。
第三、要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还应注重审查其内容。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就要审查存在是原因方面、结果方面、条件方面、时间方面还是空间方面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有无矛盾。
第四、注意审查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比较分析,确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分析,从相互联系上考察,就可以断定证据反映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比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同案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之有无矛盾,并把这一系列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分析,即对每个证据从其来源、内容方面审查,又把各个证据互相联系在一起综合分析,对全部证据进行周密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方法有:
第一、鉴别法,就是对案内的证据逐个单一进行审查和鉴别,从事物的发生、发展、暗花一般规律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是否具有证明力,也是对证据的初次净化和筛选。如自诉轻伤害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轻伤鉴定结论,但从鉴定书的记载看:自诉人右手腕骨折、头部4厘米外伤及门牙脱落2颗系三次不同检查记录形成,通过鉴别发现,最初的医院记载上仅有头部4厘米外伤,并无手腕骨折和门牙2颗脱落的记载,而在事发后5天,某中医院病历上才记载有手腕骨折,在提交鉴定时,某个体医生又出具了门牙脱落2颗的“病历”记载,而鉴定法医把三次不同时间形成的和记载的伤综合性记载入结论中,并认定构成轻伤,但经审查,自诉人发生纠纷时,仅有头部4厘米的损伤并不构成轻伤,仅系普通人生损害赔偿案件。
第二、比较法,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比,从中找出他们的异同。某强奸案中,被告人供述与某年的6月、9月、11月共三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通奸不是强奸,而被害人陈述她分别于某年的4月、8月、12月共三次被强奸。就这两份证据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肯定有一个人在说谎或者都是假的,因无论是通奸还是强奸,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绝对是一致的。
第三,印证法,将案内许多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他们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按照事物互相联系的辨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事实联系,以及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必然存在一定联系。比如: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收集到一把带学的匕首,为了判明它系作案凶器,除了对笔受的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必须审查刀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在血型上是否相符,刀的形状与伤口形状是否吻合,如果通过鉴定血型相符,其伤确系锐器伤,且伤口形状与刀的锋利面形状吻合,则可印证匕首就是凶器。
第四、辨认法,当某一事物商不能确认时,组织曾与该事物有过接触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的活动。如带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辨认作案工具,让受害人在众多被指认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