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国安、司法机关及律师所做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感知阶段,证人自身的(如视觉、听觉、敏感度、兴趣点)感知能力直接影响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活动,同时,证人感知事实的客观条件(如能见度、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其他干扰因素0也直接影响证人能否感知案件事实及其感知的准确性。
(2)记忆阶段,除受到人类一般遗忘规律影响外,证人自身因素也直接影响记忆的模糊程度。
(3)表达阶段,证人表达能力的高低,是否存在外界的压力、干扰,距离感知事实时间长短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准确性。
《刑事诉讼发生》还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仅有下列四种情况可以例外:
第一种情况:未成年人;
第二种情况: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方便的;
第三种情况: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
第四种情况:有其他原因的证人,并且不出庭作证应经法庭允许。
对没有出庭的证人证言,应该审查下列两方面:
第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是什么,是不能、不敢还是不必要,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证言对本案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否是直接、关键证据。
第二、证人证言的形成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形式,形成证言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证言内容是否构成一个整体,有无断章取义,证言是否准确,前后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