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刑事非法证据,它确实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痕迹,使用过的物品等。不可否认,这一部分证据虽然非法,但也是具有客观性,符合上述观点。
刑事非法证据的另一类是指虚假的刑事非法证据,他们并不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或者使用过的物品等,比如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虚假的有罪供述,再如由于鉴定人主体资格不够而导致内容完全失实的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很难说具有客观性。因此,本文认为,客观性并非刑事非法证据的一般性特征。作为刑事非法证据一般性特征的,只能是非法性和关联性。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着能否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很多国家都很重视这个问题,然而,在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完善我国诉讼立法、规范司法实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借看外国的非法证据处理规则,并试着探析影响非法证据效力的原因,从而对我国非法证据的取舍进行理性思考,探求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