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取得的证人证言;
4、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书面证言;
5、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时获得的证人证言;
6、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时获取的证人证言。
7、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