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证据资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在我国,证据能力又称之为证据法律性或合法性即只有存在形式、收集方式、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②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的,不得作为证据;
③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依照法律,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