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四)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五)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六)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七)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八)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八)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九)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十)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十一)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人呈请领导审批,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办理法律文书,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签字,保证金取保的,缴纳保证金;保证人取保的,提出保证人。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如果是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代理人、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办理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时要对犯罪嫌疑人采集基本信息,包括DNA等等。
上文对“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要办理哪些手续”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有关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如如何认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有何区别等,本文限于篇幅对此不多作讨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刑事犯罪方面的问题时,向律师进行咨询不失为一种选择,相信专业的律师会为您带来专业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