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实践中,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实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比较宽泛,导致实践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建议您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律师常年从事辩护工作,熟悉办案机关的工作流程,也清楚他们的内部标准,知道如何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