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现实中可以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