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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4:3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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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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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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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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