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享有的权利是有限制的,其中包括国家计划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计划许可专利的条件是什么,实施哪些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对于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不适用这种国家计划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