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侵权分析
第一种专利侵权称作文字侵权。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权利要求决定,而一个权利要求又是由一系列的具体技术特征组成,这些具体技术特征的解释又是由说明书来支持。所谓一个产品对一个专利形成了文字侵权是指被指控的产品包括了相应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具体的分析方法是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分开列出,然后在相应产品中去寻找每一个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技术特征在相关产品中都有对应部分,该被指控产品就构成了对所述专利的文字侵权。反过来,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在相关产品中找不到对应部分,该产品对所述专利就不构成文字侵权。
(二)等同原则分析
如果抗辩方能确定其产品对相应专利不构成文字侵权,对专利不侵权抗辩就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但是不能仅因为不构成文字专利侵权这样一个调查结果就确定其产品对相应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因为虽然一个产品对一个专利可以不构成文字侵权,但仍可能对该专利构成等同原则侵权。 所谓等同原则侵权是指虽然被指控产品中从文字上看,不包含相应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缺位技术特征),但通过等同的方法,被指控产品中的某一技术特征能和权利要求中的缺位技术特征相对应,这样就构成了等同原则侵权。 从法律实践和判例上来说,等同原则的具体分析方法为:如果被指控产品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和相应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具有实质上相似的手段,实现实质上相似的功能,以达到实质上相似的结果,就称这两个在文字上不同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换句话说,等同原则使得被指控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和其相应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缺位技术特征相对应,从而形成等同侵权。
(三) 禁止反悔原则分析
在运用等同原则时,专利权人往往会扩大等同原则范围,以便于得到构成专利侵权的结论。此时作为抗辩人就要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等同原则,阻止不合理的扩大等同原则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就是限制扩大使用等同原则的具体对策。由于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在审批专利申请时,专利局审查员都会作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并发出审查意见,指出专利申请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专利申请人有时会对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且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做出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解释。这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解释往往是一种具体狭义的解释,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种限制。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当专利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的放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适用等同原则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就不能将其限制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于每一个专利在申请阶段的处理记录都在专利局作为公开档案保存着,因此,在进行等同原则侵权分析时,应当先调出档案,进行仔细研究,从而确定对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进行等同原则分析时的限制。
发现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
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
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
(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与侵权交涉,在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2)如协议不成,又确有必要,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调处;
(3)若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限定的期限内向人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