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步骤。我们在本部份的开头已经论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一般步骤。在此笔者则更针对专利的特殊性,论及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情况: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并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有关技术内容,公正地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目的是确定应当受到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构思的范围。
(2)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产品制造方法进行技术分解,以确定行为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构思的情形和范围。
(3)要对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与行为人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构成的对应比较分析。即将两者的技术特征逐项进行对应比较,审查权利人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等同技术特征是否都出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
(4)运用覆盖、等同原则进行判断,并得出的结论。如果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权利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说明行为人使用了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案,应认定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缺少权利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侵犯专利权行为认定的关键一环,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条款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主要法律依据,准确、熟练地掌握该条规定的内涵,对公正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十分重要。
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范围的确定要掌握以下要点:
(1)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其发明的技术内容,在权利要求书中则应说明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应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局在审批发明专利时,依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已有技术审查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审查的重点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只要符合就不再审查从属权利要求即批准授予专利权。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须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也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法官此时的具体工作应当包括确定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明确每个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与任何人可自由利用的公有技术间的界限等。
在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来确定。即须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哪些技术特征,每项技术特征的确切本质含义及其等同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得增加,也不能减少;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的总和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每项技术特征为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因素。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某些技术构思,即使具备专利性条件并在说明书中作了充分公开,也不属专利保护范围。这部分技术构思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请求保护,无偿对社会作出的贡献 。
(2)重视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十分重要的,应当予以重视。其作用在于:
一是澄清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的技术特征 ;二是通过说明书和附图了解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情况 ,以及发明的目的和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