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是这两者的结合,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设计,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
着眼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且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美感的设计,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例如对微波炉箱体的形状、颜色以及开窗部分与旋钮的安排等进行设计,使得微波炉更加令人赏心悦目,这样的设计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与绘画、美术作品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没有与任何产品相结合的画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但如果这样的画稿用于地毯图案和色彩的设计,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与虽同为产品的形状设计,但着眼点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外观设计着眼于产品的外部形状,目的在于产生富有美感的效果。实用新型着眼于产品的结构,目的在于通过物品的形状、构造改进后有新的效果。
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是否近似,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第二,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第三,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使色彩一样也是不相近似。
第四,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
总之,判断是否近似的基本方法是:根据不同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的小类范围内,以造型为主,图案为依据,结合色彩从产品的整体上进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