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刑事保证人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
(一)刑事保证人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只有符合我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充当刑事保证人,具有外国籍、多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都不能成为刑事保证人主体。
(二)刑事保证人身份必须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该法律身份一经确认,即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直至所担保的人案件终结或终止。
(三)刑事保证人是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作为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和正常的理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法律上能产生预期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刑事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的公民。如果与本案有牵连,即使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五)刑事保证人必须是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联系的公民。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所在村、街负责人或单位的同事等,否则,便失去了刑事保证人的法律意义。
第六,刑事保证人必须是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公民。这些条件包括在政治上享有政治权利,在经济上有固定收入或经济基础,在居住上有固定的住处,在信誉上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