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一方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即其应当证明:
(1)其为被侵权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3)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提出指控一方证明了上述内容时,该行为即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某专利侵权涉及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时,要求专利权人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取得被控侵权人生产新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方法是很困难;而对被控侵权人而言,要求其提供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是比较容易的。基于此,法律规定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的义务,否则即推定为其使所提供的新产品是使用该专利方法而制造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