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构成侵犯其专利权。
当事人之间因侵犯专利权而引起纠纷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一方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即其应当证明:
(1)其为被侵权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3)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提出指控一方证明了上述内容时,该行为即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某专利侵权涉及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时,要求专利权人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取得被控侵权人生产新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方法是很困难;而对被控侵权人而言,要求其提供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是比较容易的。基于此,法律规定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的义务,否则即推定为其使所提供的新产品是使用该专利方法而制造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