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临时措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临时措施申请,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临时措施请求;
(3)申请人在提出临时措施请求时,应当说明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失的理由;
(4)申请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