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逮捕是与逮捕条件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只有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才能避免错误逮捕。而全面、正确地理解什么是错误逮捕,又有利于实践中逮捕的运用。
对于什么是错误逮捕,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逮捕后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即为错误逮捕。
二是逮捕后检察机关做绝对不起诉或者法院判绝对无罪的案件是错误逮捕之案件。
三是逮捕后需要刑事赔偿的案件是错误逮捕的案件。
四是认定是否是错误逮捕,首先应当看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其次,要看诉讼结果。
我认为,上述观点在讨论什么是错误逮捕时,均陷入了以诉讼结果来判断逮捕正确与否的怪圈,而忽视了法律关于逮捕本身的规定、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第四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但是并没有考虑逮捕条件的全部。
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一)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二)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三)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