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负有监督和报告义务。如果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责任:
1、被罚款1000---20000元(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
2、刑事责任的承担;
3、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