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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刑事拘留解除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5:32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如下: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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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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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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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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