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假冒行为;
(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原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
例如,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二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甚至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还有一些人认为,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故意销售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等行为,也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