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
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三)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四)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六)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七)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八)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九)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十一)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十二)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一)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如果你儿子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三)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你侄子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你侄子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你侄子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你所缴纳的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