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1:46

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文件”。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

(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
本文【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